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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制度

来源: 2024-03-09 09:19:57

第一条 促进本组织理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赋予的理事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政策及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组织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成员人数出现空缺,低于本届理事初始总数1/3时,须按照程序进行补选。

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组织领取薪酬。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当书面通知本组织,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单位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条  本组织理事会坚持党的领导,在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本组织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实现宗旨使命。

本组织理事会支持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工作,接受党组织监督。

本组织理事会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党组织意见,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本组织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被选举为本组织负责人的权利,对议决事项提出质疑或反对意见的权利;

)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组织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作出说明和限期改正;

)调阅本组织档案、文件或约见本组织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组织的专项工作;

联合50名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六)关注行业发展,有权向理事会提交规范行业发展的建议或意见。

)理事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本组织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组织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组织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组织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组织利益的活动;

(二)为本组织协调、链接资源,帮助筹集公益资金、申报公益项目、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本组织及理事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仔细审读本组织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本组织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保守本组织秘密,未经理事会许可,不向外发表事关本组织核心利益的信息,维护本组织社会形象。不与本组织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或履行关联交易公开义务

(五)为规范本行业发展建言献策,为行业健康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本组织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采取聘用制的除外)、常务理事;决定名誉职务人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领导本组织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决定本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决定组织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组织的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组织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组织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规定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组织主席(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本组织主席(会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组织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权限和程序决策,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组织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主席(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副职)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本组织理事会每届5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本组织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设有常务理事会除外理事会会议由主席(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席(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席(会长)委托副主席(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本组织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主席(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主席(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本组织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本组织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决议。涉及人事、章程修改、终止等重要事项的议题,应采用票决制。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本组织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5日内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主席(会长)和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组织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组织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议的届次;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出席理事名单;

)会议议程;

)理事发言要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六条 本组织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组织设立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选举和罢免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等以外的可由常务理事会承担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组织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提议罢免本组织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罢免提议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须有全体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罢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相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组织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提起罢免动议。罢免动议如无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实名投票反对,则视为通过。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理事会罢免动议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组织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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