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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

2019112日经省青少年文联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

(英文:The Youth’sLiterature & Art Talents Association of SiChuan 简称:LaT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完全利用非国有资产、是青少年优秀文艺人才及青少年儿童文艺工作者个人及关心支持青少年文艺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支持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省级法人社会团体。本团体是青少年文艺人才集聚起来的荣誉性激励组织,是文艺老师、艺教管理组织者及文艺培训教育机构的行业性专业组织,是关爱青少年、儿童,关心文艺事业发展的人士及机构的慈善性公益组织。是联系全省广大青少年文学艺术工作者和青少年文学艺术爱好者、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繁荣我省青少年文学艺术事业、加强青少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文艺民主,团结和组织青少年作家和青少年文学爱好者,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学习和不懈地奋斗。团结全体会员,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发现、培养青少年文艺新人,凝聚青少年文艺人才相互学习、相互促进,为促进青少年文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化艺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代表行业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和有关活动;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以及按要求开展有关统计、调查研究等工作;做好团体会员的发展、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

2)承担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学术理论研究工作;开展青少年儿童文艺创作、培训、交流、展览、演出、评选、考级、编撰出版、采风创作,文艺活动、资格认证、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评估认证等业务,促进青少年文艺人才的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3)开展青少年艺术素养测评、艺术考级,组织专家编撰考级教材,举办考级专业人才培训,建立测评、考级专家库,持续为青少年提供专家智库服务。

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文化艺术从业者守法开展活动。制定行业行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监督和规范会员的文学艺术创作和交流行为以及相关经营管理行为。倡导公平竞争和诚信创作与交流,反对艺术造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受理会员的投诉,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参与造假、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等行为的,予以警告、业内批评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罚,必要时业内或社会进行公告。

   5)编辑出版与青少年文艺有关的报刊和书籍。文艺类网站建设,多媒体开发。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展现文学和艺术作品,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

   6)努力宣传青少年文艺新星,塑造典型激发青少年拼搏成才。广泛深入开展调研,组织专家学者论证,制定出全省青少年文学艺术事业发展纲要及阶段性发展规划。搜集整理国内外文学艺术界有关作品征集、评选等信息,建立信息资源库和文艺人才库,建立行业网站,在行业传播和发布,并积极组织会员参选。每年推出一批新人新作。

   7)动员组织社会一切关心、支持青少年儿童成长和文艺人才队伍成长团体与个人关心促进青少年儿童文艺人才建设。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渠道,代表本行业向政府反映会员和青少年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活动,维护会员著作权等正当权益。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范和程序,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8)组织开展青年和少年儿童文学艺术创作与培训 ,面向青少年开展作品征集、评选、汇演、展示、交流;引导、扶持、培育儿童文艺爱好者。为他们文艺成材创造环境。围绕青少年舞台、影视文艺作品生产。积极策划和组织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出版和交流。做到每季度每年度有不同形式和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问世。并协助会员策划选题和召开作品研讨会等。

   9)做好个人人才会员的入会时人才确认和选拔入会工作,做好会员入会后的人才升级与转段工作,做好人才会员艺术档案的建立与保管工作;为社会招生、用人单位出具与档案相符合证明;做好青年文艺人才与文联文艺家的联系,为省各文艺家协会及文艺团体输送新鲜血液。

10)做好青少年文艺工作者、学员、爱好者及老师及家长与外省及境外的文艺系统活动。

11)组织社会文化艺术资格培训、规范教程、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开展社文化艺术工作者职称评定、人才档案管理等服务的代理工作;建设德艺双馨的青少年文艺培训队伍与基地、为青少年会员及青少年文艺爱好者学习进一步成才服务。

12)为青少年文艺工作者爱好者学习、成才、成名创造良好的物资保障及良好环境而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团体宗旨从事有益于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其他业务。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事项。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

   1、青年文艺人才会员即青年会员;

2、少年文艺人才会员即学生会员;

3、青少年文艺人才组织工作者会员与支持者的爱心会员;

4、从事青少年文化艺术培训的专职与兼职老师的文艺导师会员。

(二)团体会员:

从事文艺活动、培训、服务的学校、培训机构、演出机构、艺术机构及支持扶持青少年人才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加的的行业团体会员和爱心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准与影响;

   4)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文艺活动并正式注册的文化艺术教育培训、艺术机构、服务支持青少年文艺人才工作的学校、企事业、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入会提交艺术成绩辅证资料(艺术考级证书、文艺参赛获奖证书、发表作品样书、文艺活动表彰证明等),团体会员还要提供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工商法人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情况介绍;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省青少年文联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根据会员管理办法发给个人会员证、委员证、会员徽章,发给团体会员会员单位证牌。

4)艺术专业人才会员和艺术导师会员坚持高标准,以保持协会会员的先进性和荣耀性。因此可采取选拔发展和认证发展会员,符合条件的晋升为委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有宣传本团体宗旨,维护本团体形象,促进本团体团结发展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

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

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社会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动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管理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观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章程修订于2019112日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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