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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

来源: 2024-03-09 09:21:06


第一条 为了有效发挥本组织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增强本组织诚信自律,提高本组织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能力,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根据《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政策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监事(会)应当依法、依据本组织《章程》行使监督权,并对本组织重大决策及相关重要活动承担监督指导义务

第三条 本组织设监事会,5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会主席1监事会副主席2。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本组织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组织宗旨,遵守本组织章程;

(二)热心本组织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本组织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或与本组织有利益关联的人员和本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本组织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委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六条 本组织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有权或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以及税务、会计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本组织违法违规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五)监事不得与本组织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本组织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二)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本组织监事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九条 本组织监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本组织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组织主席(会长)、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本组织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组织章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组织章程执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发挥本组织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增强本组织诚信自律,提高本组织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能力,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根据《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政策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监事(会)应当依法、依据本组织《章程》行使监督权,并对本组织重大决策及相关重要活动承担监督指导义务

第三条 本组织设监事会,5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会主席1监事会副主席2。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本组织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组织宗旨,遵守本组织章程;

(二)热心本组织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本组织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或与本组织有利益关联的人员和本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本组织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委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六条 本组织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有权或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以及税务、会计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本组织违法违规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五)监事不得与本组织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本组织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二)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本组织监事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九条 本组织监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本组织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组织主席(会长)、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本组织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组织章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组织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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