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出台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出重要部署。
《意见》全文共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三大主体部分,并一同印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意见》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保障、监管机制、绩效评价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明确提出目标: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作为总体性指导意见,《意见》对各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具有重要指导规范性作用,相关内容呈现出诸多亮点。
一是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等提出明确要求。《意见》规定,购买主体除行政机关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参与。承接主体是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内容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是高度重视机制建设。《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完善长效跟踪机制。财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体系。
三是发布《目录》并作出具体说明。《意见》强调,《目录》是面向全国、具有指导性、方向性的购买目录。各地要根据《目录》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本地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来源:中国文化报)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2)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3)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4)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5)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6)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7)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8)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9)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2)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5)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6)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7)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8)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9)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0)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1)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2)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3)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4)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2)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3)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4)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5)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6)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7)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8)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9)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4)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5)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6)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