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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会员条例

来源:秘书处 2022-08-17


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会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文联关于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青少年文学艺术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宗旨为:适应全省青少年文学艺术工作发展趋势与要求,按照“建家、服务”的工作思路,强化会员与本会之间的联系,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使会员在全省青少年文学艺术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条  本会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和秘书处协同处理会员事务,组织工作委员会由秘书处、会员部、监事会、党支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守本会章程和本条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二章  会员

      第六条  联合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单位会员包括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第七条  本会专委会(分会)等分支机构由本会会员组成,非会员单位参加本会分支机构需先加入本会成为联合会会员。专委会(分会)发展会员须联合会授权,会费、会籍档案纳入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八条  成为联合会成员前提条件是有拥护联合会的章程,遵守联合会会会员条例。自愿提交入会申请,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及要求

      (一)   应当在青少年文学艺术教育、创作、传播交流与实践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或在文学创作、美术、书法、音乐、舞蹈、主持表演、摄影、戏剧、陶艺、文艺评论、阅读、写作、博物等专业领域具有至少一项艺术特长。

      (二)  个人具有文学艺术专业学历、或具有一定的文艺知识及相应业务能力,积极参加联合会各项文艺活动的文学艺术工作者、组织管理者、服务提供者以及新文艺群体。

      (三)  学生会员须具有一定文艺素养,掌握一定文艺知识,积极参加联合会各项活动,在全省青少年文学、写作、展演、书画等艺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生,包括中职、中专学生。

      第十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及要求

      (一)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与文化艺术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新文艺组织。

      (二)每个单位会员应推荐一名会员代表,代表本单位利益和履行会员职责,填报相关表格,书面报本会秘书处。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

      (三)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社会诚信度高,无不良记录。具有行业自律意识和自律行为,具有一定社会责任感。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况不具备入会资格

      (一)曾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或曾对本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对本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个人申请者。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对本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对本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机构。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者网上提交入会申请,需由本会两位会员和市县级文联或本会任一专委会推荐。

      第十三条  经联合会办事机构和联合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提交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考虑疫情等特殊情况,会员审批工作可由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审批。不吸纳省外、港澳台和外籍会员。

      第十四条  秘书处提交至会议审核的会员材料应规范完整,包括已签章的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学历证和其他证明专业成绩资料复印件。单位会员除已签章的团体会员登记表外,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办公所用房租协议等复印件。

      第十五条  秘书处通知会员入会批复情况,发放入会通知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会费后,会员资格生效,联合会秘书处统一办理会员登记注册手续,颁发会员证并在联合会网站和公众微信号公告。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会员因故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停止,已缴纳的会费不退。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联合会活动,经提示仍不予纠正,视为自动退会,给予撤消会籍处理。会员退会或自动退会在联合会网站和公众微信号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纪违法或违反联合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并在联合会网站和公众微信号上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联合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文学艺术活动。

      (三)优先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四)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优先获得联合会的刊物(含电子刊物)和文艺资源。

      (六)对联合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的章程及会员条例。

      (二)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三)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联合会开展的活动并积极宣传。

      (八)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九)及时更新会员本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核算,由秘书处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按有关规定,会费不得超过四档。会费标准在联合会官方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费标准: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一年缴纳一次。

       (二)个人会员为200元/年,其中学生会员仅收成本费60元/年,个人会费可选择一年缴纳一次,也可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费减免:确有困难的会员,可向联合会申请减免会费,经联合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核定后,酌情减免。

      第二十六条  会费收取: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会费由联合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并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以便报销。对不按期缴纳会费的发出书面通知并在网站通报。

      第二十七条  会费使用:联合会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费收缴明细在网站进行公示。会费由联合会秘书处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发展联合会组织等各项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会费管理:联合会秘书处单立科目进行会费管理,每年第一季度核计上一年度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并及时向会员公示。

第七章  会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及秘书处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建立标准化会员档案,分纸质版档案和电子化档案。会籍档案包括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及相关佐证资料、入会通知书、入会批复文件等。

      第三十条  严格会员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会员档案进行管理,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会员建档过程中不得随意泄露会员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查看会员档案,但登记管理机关和执法部门查询除外。

      第三十一条  经推荐、批准、登记注册后,联合会秘书处将统一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建立会员数据库台账,对会员会籍进行动态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会员核心信息妥善保管,因工作需要使用电话号码等通讯信息时,由秘书处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复制会员信息,违者将被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已退会会员再次恢复会员资格时,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会龄重新开始计算。

第八章  会员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制定并履行文艺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权益。

      第三十六条  参与文艺行业发展状况、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生存状态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获得相关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文艺发展与管理相关的研讨交流、论坛、年会等活动,加强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八条  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的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制订,在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过程中获得指导。

      第三十九条  参与行业职业资质及职业技能等级审核、评价评估及评比表彰、项目征集及申报推荐等工作。

      第四十条  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工作,彰显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形象。

      第四十一条  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管理、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质,优先惠及中小微企业会员单位。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享有与本会合作的优先权,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有关活动本会将予以指导和支持。但须按照程序提交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辟有关栏目,根据会员需求为会员单位进行宣传,投稿信箱2396710811@qq.com。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官方微博、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免费宣传空间,传递会员动态,展示会员风采。

第九章  会员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每年第四季度对联合会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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